假如我和丈夫被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因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承租的一套公房,我无权承租,而离婚后我将既租不起房,更买不起房,请问律师:离婚时我可以主张继续住在离婚前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假如在离婚时您无权承租您丈夫婚期承租的房屋,而您解决住房又确实困难,您可以向法院申明该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解或判决您继续居住在您离婚前居住的房屋,但在暂住期间,您应该向您前夫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同时您最多只能居住两年,两年一过您就应该搬出房屋另行寻觅住处,除非您前夫同意您继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