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存在亲属关系,而另一对的男童与带他的妇女不存在亲属关系,男童的DNA也不在被拐卖失踪儿童的数据库内。目前,公安机关已排除了3名儿童被拐卖的嫌疑,对6名行乞人员予以放行。
排除犯罪嫌疑 三妇女被放行被查的3名妇女均来自贵州,但身上并无任何证件,且连自己姓名都说不清楚,只说因为穷,才带着孩子出来乞讨。12日晚,鲤城警方在市区鲤城大厦附近发现他们。随后,警方对他们进行DNA抽样比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两名女童分别与两名乞讨妇女存在亲属关系,而男童则与另一妇女不存在亲属关系。
多次试图与这些行乞人员交谈,但由于语言不通,能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由于3名儿童的DNA数据都没有在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内,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3名妇女拐卖、拐骗、胁迫、组织乞讨的犯罪嫌疑,对6名人员予以放行。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但现在的行乞儿童有很多是父母或亲属带领行乞。对于这个问题,涉及社会福利制度、教育福利、收养制度等,仅靠公安机关,并无法完全解决。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看来,即使成年人指挥、要求未成年的子女行乞,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警方可依法对3名妇女进行处罚,但泉州警方为什么没有对她们进行任何处罚呢? 办案民警说,按照规定,确实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处罚并没有现实的意义,“罚款,这些人本身为行乞人员,根本没有钱可罚;拘留,对她们也起不了作用”。在排除犯罪嫌疑后,警方对3名妇女进行了思想教育,便予以放行。
DNA的鉴定结果显示,那名男童与带他行乞的妇女并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是,警方为何仅因男童的DNA数据不在被拐卖失踪儿童库中,就排除了该妇女的嫌疑,这种做法是否太过草率?鲤城警方表示,这种心理值得理解,但跟查处网上在逃犯一样,哪怕对象的嫌疑再大,只要信息没有入库,公安机关也无权对其进行抓捕。而现今被拐儿童的认定,主要还是经过DNA鉴定手段,因为没有证据表明男孩为被拐卖儿童,所以无法进行处理。不过,公安机关已经对他们进行拍照,将他们的影像及血样备案。
法律无法有效解决 “带子行乞”行为
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兼职律师吴情树表示,“带子行乞”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而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不符合领养规定的人抚养,属于逃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本身也构成违法。但是,这些行为并不算是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由于行为人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所以对其的处罚只能是行政处罚。
这种情况,法律不能有效地解决。更多的期望,应该放在社会体系和福利制度方面的救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