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使无罪之人不至于招致任何公权以及司法的构陷与栽赃,甚至比让犯罪者获得应得的法律制裁,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作为一种诠注,是培根那句人尽皆知的司法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
检方注重搜集嫌犯无罪证据,或许正是一次保护水源的努力。据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发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其中提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
无罪证据即指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并与司法理念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成为对涉嫌犯罪的公民予以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往往有众多的有罪证据,却未必能证实犯罪;但只要有一、两个过硬的无罪证据,也许就足以推翻有罪指控。比如,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作案时间,或者不具备作案条件,就可以彻底否定被追诉者的犯罪嫌疑,而并不需要更多的其他证据。
司法应当明令典刑,使犯罪者获得其应得之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的一切努力,必在于竭尽所能地使公民承担罪责,并且仿佛非此不足以证明司法有为。我们强调司法之权威,之公正,之尊严,并不在于它能够倾司法之力陷民于罪,而在于它在拥有强力的同时,也拥有运作良好的自我警醒与自我纠错的机制。在文明时代,司法不仅是暴力,更是一种人性,一种法律之内的道德洁癖。
因为过多“配合”的义务,“指标”的压力,常常造成一种警方隐匿无罪证据、检方轻视无罪证据、法院忽视无罪证据的结果。近些年来,“亡者归来”的事例,已经前有佘祥林,后有赵作海。而直到沉冤得雪,人们才恍然大悟,原来冤案背后有那么多证据不足。也就在新近,于3年前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而被判处死缓的河南周口鹿邑县村民张振风,也因该案真凶被擒而重获自由。知情人士称,当年曾进行的DNA鉴定已排除张振风作案嫌疑,但侦办警官隐匿了该项证据。隐匿不足道,关键仍在于检方是否曾经注重搜集无罪证据,而法院又是否曾经事无巨细?
每一个生命都如此真实,每一次不公都如此残酷。赵作海昭雪之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反思时表示,法官必须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法官经常要说的一句话是“去掉械具”,这是表示在没有判决前,嫌犯跟庭上的每个人一样都拥有平等的人权。但个别法官看到嫌犯,先入为主地认为他是个罪人,这不符合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抛弃“阶级斗争”的思想,其实就是让法官更尊重人权,更尊重法律。这已是沉痛之语。其实法官如此,检察官何尝不应如是?注重搜集嫌犯无罪证据,正是一次“去掉械具”。
必须指出,“检方注重搜集嫌犯无罪证据”仍是一次重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早已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检察官法》亦对此作出规定。当一种理念与底线需要不断被重申时,固然表明现实中确有不断重申之压力。我们只是希望,一切常识与价值,能够因为这不断的重申而真正得以确立与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