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拒绝亲子鉴定等于默认”的新规定,曾被认为是“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然而,刚刚经过四个多月的实践检验,便有律师指出,该条款因未充分考虑子女意愿而存在立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样,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是,如果成年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由此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呢?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丈夫要求鉴定
妻子断然拒绝
年近七旬的郭先生是济南市天桥区某机关单位退休职工,与60多岁的企业退休职工王女士结婚40余载,育有两子一女。2008年6月,因怀疑小儿子郭强非自己亲生,加上其他家庭矛盾,郭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小儿子进行亲子鉴定。
对于郭先生的亲子鉴定要求,王女士与郭强均表示拒绝。在法庭上,王女士的代理人指出:“我国对亲子鉴定采用严格限制的政策。现在王女士拒绝对此进行鉴定,法院不应进行鉴定,也不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处理结果。”
2009年5月,法院判决准许郭先生与王女士离婚,但对郭先生的亲子鉴定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认为:因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的基因样本,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被告王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以及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故对原告郭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法院亦不能强制性地对此进行委托鉴定。
此后,郭先生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0年10月,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离婚案就此尘埃落定。郭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也因为王女士和郭强的反对而不了了之。但是他心中的怀疑并没有消除。
“拒绝等于默认”
未能带来转机
“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孩子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今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施行,让郭先生看到了新的转机:“我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郭强不是我的亲生儿子,如果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等于默认了孩子不是我亲生的。”
但是,希望很快被浇灭。当郭先生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律师却建议他暂缓起诉:“即便王女士同意做亲子鉴定,只要郭强不同意,法院就没法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对于另一方同意但孩子不同意这一特殊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确未能涉及。”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家魁表示。他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另一方不履行配合亲子鉴定义务的情况下,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后果,但如果不能鉴定并非由“另一方”拒绝而导致,则不能做出上述推定。在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并且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按主张方无法举证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
条款被指存在漏洞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成年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不能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陷。”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伟认为。
记者了解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亲子关系案件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对于具体情况及处理方式,该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的阐明。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只能被作为“原则性指导”,缺乏严谨的司法操作性。
熊伟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也同意并且孩子较小;二是另一方不同意但孩子同意。“如果已经到了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或者成年的孩子不同意,就不能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使王女士同意做亲子鉴定,但如果小儿子郭强不同意,法院也无法推定郭先生与郭强不存在亲子关系。
专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存在这一漏洞,是因为在对亲子鉴定进行立法时只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意愿,从而导致类似特殊情况下的亲子关系诉讼处理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