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子宫这门生意
近日,来自广州某影楼的一张八胞胎合影,吸引了全中国网友的目光。“富豪代孕生子”的新闻,让人们发现,原来科技与伦理的碰撞已经来到了自己身边。
通过技术手段生育,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代孕母亲”仍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神经。“代孕”是否与我们日常生活的伦理观格格不入?钱是否成为超越规则与道德的决定之物?在高科技日益兴盛的今日,代孕是禁断之路,还是必由之路?
[现实]
“我们公司合作医院是卫生部批准的有试管资质的正规医院”
昨日,“八胞胎事件”的当事人表示“八胞胎”为捏造。不过无论事实真假,代孕真的离你我不远。在网络上搜索“代孕”,轻易便可以找到数十家代孕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其中多数都有着内容丰富翔实的业务网站。
在一家名为“加一代孕中心”的代孕中介机构网站上,介绍“代孕是一种新的观念,新的趋势”。记者以寻找代孕妈妈为由,拨通了该网站上公布的联系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代孕需求方的具体情况,如为何不孕、身体状况等资料后,才能确定代孕方式。
随后,记者接到了该代孕中介机构发送的各种代孕业务资料,其中既包括相关业务的费用及付款方式,也包括诸如“医院协议”、“爱心代孕合作协议”一类的协议范本。
孙女士(某代孕机构工作人员,在给记者发送的代孕业务资料中,明确表示“需求方付代孕方代孕报酬总额为14万元”,这还不包括可能出现的双胞胎等额外费用):
相关的文件已经发到你的邮箱,我们公司是在北京的,合作医院是北京的卫生部批准的有试管资质的正规医院,成功率高,技术和国际接轨的。
广州的可以做代孕的医院不是正规的试管医院,是几个医生承包了一所医院的部门,做代孕试管手术,设备和技术都不是很成熟的,在成功率上存在问题的,也不能做3代试管技术,也就是性别的选择。我们在北京的医院是卫生部批准的正规的试管医院,是由国外回来的试管博士亲自做胚胎和移植的,成功率高。
[批注]
代孕妈妈补偿金:14万
在代孕中介机构发给记者的资料中,有一份《代孕妈妈的补偿金付款方式》,列举了需要支付给代孕母亲的相关费用:
需求方付代孕方代孕报酬总额为14万元。代孕方确认怀孕当天(即确定胚胎着床当天),需求方必须交纳代孕方14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5个月,需求方必须交纳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7个月,需求方必须交纳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代孕方确认怀孕8个月,需求方必须交纳代孕方28000元代孕佣金。需求方须在代孕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约定时间交接前,完成亲子鉴定(如需求方无异议,可不需要鉴定)和交付代孕方最后42000元。
代孕妈妈自签约起每个月工资2000元到B超确定怀孕。剖腹付10000元补偿金,双胞胎多付15000元补偿金。代孕期间客户负责吃住、产检等一切费用。
[争议]
“代孕从伦理角度没问题,从社会角度有问题”
2001年,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也是我国至今为止,唯一对“代孕”行为做出的限制。在《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再无对“代孕”等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条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于“代孕”的犹豫心情。一方面,通过代孕等高科技手段,确实可使一些无法生育的夫妇享受人伦之乐;然而代孕所带来的问题同样繁多——代孕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科技手段成为有钱人的特权,人体器官能否出租——凡此种种,皆是代孕面临的难题。
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著名伦理学专家):
八胞胎的新闻,我们应该分成两个问题来看。一个是这样做是否违反我们的基本国策,一个是代孕是否能被社会所接受。
通过技术手段生出所谓的“八胞胎”,这个无疑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事实清楚,还是要处罚的。按照咱们国家的规定,代孕也是不合法的,但是现在你发现了代孕的情况,又能怎么办呢?人家终归只是生孩子,不许归不许,最后也只能适当处理一下了事。
从伦理的角度讲,我想代孕并没有什么问题,现在人们可以接受捐献精子、卵子,可以接受试管婴儿、人工受精,那代孕凭什么不行呢?但代孕从伦理角度没问题,从社会角度却有问题。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水平,还难以承受代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怎么去管理代孕,代孕过程出现问题怎么处理,我们没有能力去管理,所以只能先禁止。
此外,代孕不存在伦理问题,不代表着可以有偿代孕。从我国目前的主流意见来看,对身体器官的有偿出租出卖,既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否则我们可以有偿出租子宫来代孕,是不是也可以出租性器官进行性交易,是不是还可以买卖器官?人体商业化从目前来看,还是不太能被公众所接受。
“Baby M”引发伦理大考
1985年,美国的一起“Baby M”(婴儿M)案,揭开了世人对于代孕问题的伦理拷问。
案件缘起于一对家住新泽西州的斯德恩夫妇,由于妻子不能生育,从事生物及医学工作的夫妇二人找到了一名代孕母亲——玛丽。双方协定,孩子生下后,玛丽可以获得1万美元外加医疗开支的补偿,交换条件则是将孩子交给斯德恩夫妇养育。
然而在玛丽怀孕后,变故悄然发生,由于怀孕期间产生的感情,玛丽不愿交出孩子(也就是“Baby M”)并带孩子逃到佛罗里达。不久,斯德恩夫妇通过法院找到玛丽,一场“孩子母亲与孩子母亲”的监护权之战,开始打响。这场监护权之战打得异常艰难,新泽西法院的初审法官与新泽西最高法院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最后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法官采取了折中的判决方式——代孕合同无效,玛丽仍是“Baby M”生母,拥有探视权,但鉴于斯德恩夫妇条件更为优越,因此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和稀泥”式的判决,也正说明了代孕问题的复杂性。
[建议]
“是应该考虑修订代孕相关规定了”
代孕如何管理,目前国际上仍有着巨大的分歧。有些国家视“代孕”为绝对禁止的行为,更多的国家正在开放对于“代孕”的限制。而对于中国来说,“代孕”似乎成了法制的盲区,十年前的“管理办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