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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做亲子鉴定输官司
“父亲”拒做亲子鉴定输官司

  梅州一对同居男女为争小孩抚养权两打官司,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梅州市丰顺县一对青年男女同居8年后因感情不和分离,女方小红(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两岁的小孩,理由是小孩不是男方阿军的亲骨肉,是她与第三人所生。阿军坚决否认,但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导致事实真相无法查明。今年6月份,丰顺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小红的主张,阿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文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恋人同居六年生子

  2002年初,小红与阿军拍拖后同居生活,同年12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夏天,小红怀孕,并于2009年初生下一男孩。然而小两口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0年8月的一天,在发生激烈口角后,阿军殴打了小红,小红愤而回娘家住,留下小孩跟阿军生活。

  4个月后,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小孩,并在诉状中曝出令双方家人震惊的的秘密……

  女方要求做亲子鉴定

  小红起诉时声称小孩与阿军没有血缘关系,是她与第三人所生,所以小孩理应由她来抚养。庭审中,小红说了小孩与阿军没有血缘关系的理由:双方在同居将近6年中都没有生育小孩,阿军于2008年2月到丰顺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是他只有极少量精子。小红便认为阿军不能生育,于是开始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后在2009年初生下一男孩。

  阿军则坚称小孩是其与小红生育的,并以小孩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做证明,因为两个证件上父亲一栏里都是他的名字。

  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双方谁也不愿意让步。小红于是提出对孩子做DNA亲子鉴定的要求。但阿军认为无必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小红又提议第三人与小孩做亲子鉴定,阿军也不同意。由于阿军拒绝鉴定,阿军究竟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无法通过科学手段来进行认定。

  男方拒做鉴定丢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违法行为。关于非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在双方对谁是小孩的亲生父亲发生争执时,由阿军与小孩或第三人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是完全必要的。阿军认为自己是小孩的亲生父亲,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他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也不同意第三人与小孩做亲子鉴定。阿军有责任提供证据却不提供,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同时,鉴于原告起诉时小孩未满两周岁,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小红抚养较为合适,因此法院判决小孩由小红抚养。

  一审宣判后,阿军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姻法最新解释:拒做亲子鉴定即默认非亲生

  胡周雄律师介绍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有婚姻关系的抚养权案中如何解决亲子鉴定问题?胡周雄律师称,以前,夫妻双方因子女是否亲生而申请鉴定,需要得到配偶同意,否则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但《婚姻法解释(三)》新增一条“推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案例

  怀疑女儿非亲生但妻子不愿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父女无血缘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全国首例亲子鉴定案出现在江苏,该案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前后也判决迥异。

  2008年3月,王女士生下二女儿彤彤,其丈夫严先生发现彤彤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独自带彤彤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彤彤和严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此后,严先生两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彤彤无亲子关系,并判决与王女士离婚。第一次因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而撤诉。第二次因严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系单方行为,且被告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无法强制其配合,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4月,严先生第三次提起诉讼,再次提出做DNA鉴定的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推定彤彤与原告无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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