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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首次运用婚姻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出钱付了首付,并登记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张女士于2010年将该房屋出售。

  2011年8月1日,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房屋应系自己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

  付了首付没证据 妻子无缘房产

  8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判决孟芳和许峰离婚,许峰补偿孟芳9.7万元。

  2007年10月,孟芳和许峰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到宁波生活。许峰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技术主管,收入不菲。但婚后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子来吵闹,要求赔偿10万元。2009年2月,儿子出生后,二人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家庭暴力。2011年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芳称,她在婚前支付了房子其中3万元的首付,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丈夫起码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最终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接受的结果: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法院认为,房屋是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许峰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购买后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许峰应补偿孟芳9.7万元÷2x2(倍)=9.7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孟芳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的,但却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她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价款。

  南京

  丈夫出轨 妻子仍分不到房产?

  8月8日案件开庭时,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于是婚房的产权与朱女士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离婚。

  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高先生再次出轨。朱女士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坦言,当时买房时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婚姻法专家:

  对妇女权益或保障不足

  针对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婚姻法专家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上接B1版)

  ●焦点三

  亲子与生育权问题如何解决

  1、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

  小鲁偶然发现妻子小廖与前男友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怀疑已经5岁的孩子非亲生。于是,小鲁起诉离婚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解释(三)》原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如果小鲁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败诉。

  2、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

  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做了流产手术。小毕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

  《解释(三)》原文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四

  其他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1、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杨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小杨不同意。为了离婚,小柳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小杨。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杨又反悔了。小柳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

  《解释(三)》原文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卖出去的房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地段好、正处于涨价期的房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给了张先生。妻子小夏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

  《解释(三)》原文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

  了胃癌,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

  口的化疗药物。小严觉得买进口

  药是在做无用功,主张做保守治

  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

  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

  病。但小陶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

  财产分割案件吗?

  《解释(三)》原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

  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上一条:档案丢了记录当佐证迁户口     下一条: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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