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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赔偿款,丈夫竟与妻子合谋离婚
汪先菊驾驶李勇所有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沿X060线南溪镇吴南大桥向南行驶中,与相向行驶的胡泽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汪先菊、胡泽海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叶家龙受伤,车辆受损。 叶家龙无责任。当晚,叶家龙先被送往南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县中医院住院,诊断为右胫腓界近端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23737元。其间李勇和胡泽海分别支付给叶家龙7800元和7000元医疗费用后,两人再不愿承担责任。案件受理后,经法院查明,汪先菊和李勇原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0年10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肇事三轮车归李勇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把肇事车辆转移给其丈夫李勇所有,并不影响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汪先菊和李勇共同赔偿原告叶家龙97388.12元,被告胡泽海赔偿原告叶家龙593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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