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路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生育一女孩。原告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女孩进行
上海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女孩不是亲生父女关系。原告持亲子鉴定书起诉与被告离婚,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造成了巨大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诉讼中,被告称与原告结婚后,发现原告不能完成夫妻生活,几经医治无效后,共同决定借种生子,被告没有过错;孩子是被告一夜情得来的,被告也不知道孩子的血亲父亲是谁,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并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孩子系被告与他人所生,与原告无亲子关系,原告无抚养教育义务,故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被告称与原告共同决定借种生子没有证据,被告与他人生育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相应赔偿。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