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00多年前的滴血认亲,到后工业时代的DNA亲子鉴定,这种基于伦理道德的举动,结果可能影响一个家庭的幸福与美满。上升至法律层面,亲子鉴定就不单是基于某种道德层面的审判,更是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抉择。对于存在问题的家庭来说,亲子鉴定的确是把双刃剑。
法律界人士指出,亲子鉴定可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个人鉴定仅是对个人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儿子生病不愿付药费离异男要做亲子鉴定
1999年,景泰农民吴晓伟与刘欢结婚,婚后一年,刘欢生下儿子小刚。2007年两人离婚,小刚由刘欢抚养,吴晓伟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2010年,小刚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钱。负债累累的刘欢找吴晓伟协商解决医药费问题,遭对方拒绝。当年8月,刘欢以小刚的名义向景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晓伟承担住院治疗费。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吴晓伟在收到法院传票时竟称小刚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刘欢认为,孩子是双方婚生,且吴晓伟在离婚诉讼中对孩子的身份未表示异议,因此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景泰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晓伟离婚时对儿子的身份没提出异议,并且几年来一直给付抚养费,现怀疑小刚不是其亲生而申请做亲子鉴定,有违常理。现刘欢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吴晓伟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其亲生。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晓伟做亲子鉴定的请求,并判令吴刘二人共同承担小刚的医疗费用。抚养18年竟非亲生恼怒父亲状告前妻
1990年结识,相恋2年后陈娟为洪飞生下一男婴,随后两人补办了结婚证。1995年,陈娟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洪飞同意离婚,儿子归洪飞抚养。
随着时间的推移,洪飞发现长大后的儿子相貌、性格、脾气和自己相差甚远,于是,2010年,洪飞偷偷找来儿子的头发,送往一家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当年1月,该所作出结论:洪飞与儿子无血缘关系。盛怒之下的洪飞将陈娟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自己抚养儿子18年的费用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费5万元。
陈娟则对这家亲子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取证是否真实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鉴定所用的头发是儿子所有以及鉴定过程是经儿子同意的证据,所以该亲子鉴定书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责令原告在7日内,向法庭申请由法院委托再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亲子鉴定不仅是对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判断,更是一种道德伦理层面的判断,做这样一个存在巨大社会风险的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亲子鉴定的概念。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这种基因鉴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接近100%。也正因为如此,亲子鉴定几乎是对一个人社会关系及道德伦理的下判。因而,从司法程序上来讲,亲子鉴定的举证原则也就不同于一般民事官司的举证原则。基于司法层面的亲子鉴定首要条件是,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其鉴定申请,虽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案例一中,虽然吴晓伟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请求,但是其前妻刘欢并未同意,当事一方没有义务向当事另一方提供有损自己的证据,且吴晓伟除此之外并未能举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即使当事一方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但还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的结论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会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对于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讲,必须也要征求其意见,因为这种判断家庭亲情的鉴定,不仅关系到夫妻关系,还有可能对子女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如其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案例二中,洪飞擅自采样,不经过其子同意,忽视当事人的意愿,且通过私人机构,而不是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因此其提交的亲子鉴定缺乏证明效力。当事双方一旦对簿公堂,究竟怎样的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亲子鉴定可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个人鉴定仅是对个人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司法鉴定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它是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及科学仪器来完成的。对于亲子鉴定这一特殊的证据来说,要具备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合法,满足二者,亲子鉴定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所谓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证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所以我国对司法鉴定采用严格的准入制度。亲子鉴定机构必须由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才能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
王维军: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案例二中,丈夫一方私自做亲子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如果当事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又怎样确认亲子关系呢?
王维军:在民事诉讼中,被要求鉴定者可以拒绝亲子鉴定,法庭也不能强制其做亲子鉴定。此时,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被鉴定人的判决结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一旦这样施行,如果当事一方要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无效的,且提出必要证据证明的,即使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可以作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
赵春芳: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劝说仍不同意鉴定的,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对于亲子关系的证明,可通过父母之间的婚姻或同居事实进行推断,孩子无论是于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与该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双方存在亲子关系。近两年来,亲子鉴定的异常火爆应值得人反思,由于亲子鉴定本身严重冲击了夫妻间的信任底线,有的女性即使在鉴定后被证明了清白,但还是选择了结束婚姻。即使用于非诉讼活动,DNA鉴定也不能滥用,卫生行政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确保该技术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