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4岁的初二女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和学校的老师(门卫)发生性关系。在家属报案到当地派出所后,派出所以“年满14周岁,且属于自愿”拒绝以“强奸罪”进行立案。
近日,女孩家属就此事,希望寻求帮助。2月22日,湖南省沅陵县公安局就此事做出回应,称不立案是有法可依,如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监督。
学校老师强行与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
发帖称,沅陵县某中学老师(门卫)多次强行和该校初二一名14岁的女学生李沅沅(化名)发生性关系。发帖人称,自己是李沅沅的父亲,希望通过发帖的方法,呼吁公安机关严惩教师中的败类,还女儿一个公道。
李沅沅的父亲在帖子中称,女儿的班主任是学校老师(门卫)姚某之妻,女儿经常向班主任请教学习上的难题,而姚某却乘着妻子不在的时候,对前来请教学习问题的李沅沅实施强暴,事后还威胁李沅沅不准给任何人讲起此事。
“姚某说关系到她一辈子的名声,并答应她,等她成年后就娶她为理由,要我女儿保密。我女儿性格内向,人也老实,在姚某的淫威下,她没有和任何人讲。”李沅沅的父亲称,之后,姚某前后四次将女儿带到其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李沅沅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一直希望女儿能够健康成长,学业有所长进,将来帮助家庭脱贫致富。姚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教师素质何在?道德何在?”为了给女儿一个公道,李沅沅的父亲选择了发帖求助。
当地公安:不立案有法可依 家属可要求司法监督
沅陵县公安局就此事跟帖回应,称经查实,姚某和李沅沅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立案。“当事人已对我局不予立案决定进行了复议,我局也下达了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如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监督。”
沅陵县公安局表示,姚某和李沅沅发生性关系存在欺骗行为,但欺诈属于民事行为,可申请民事赔偿。如李父要去法院起诉姚某,公安机关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姚某的行为肯定是违纪,应由沅陵县教育局纪委查处。
律师:自愿还是强迫警方应加强取证
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集团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也认为,如果警方的调查证实双方是自愿的,则不构成强奸犯罪。
“但是我觉得还有一些需要补充的地方,就是到底是女孩子自愿还是被老师强迫,警方需要加强在这方面的取证。”尹兰英称,家属对警方不予立案不服的重点也是在于这里,如果确切属实,那么警方不予立案没有过错。
幼儿园园长魔掌伸向幼女 一中午强奸2名女童
幼儿园园长,本来应当是精心呵护祖国未来花朵的,但山东莱城一幼儿园园长徐某却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园中的儿童,近日,这名禽兽不如的幼儿园园长被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徐某,男,现年48岁,莱芜市莱城区某镇一私立幼儿园园长。2010年12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徐某以帮忙晾衣服为由将两名小女孩(均不满六岁)叫至幼儿园二楼一房间内将两名小女孩强奸。事后,徐某还威胁两名小女孩不要把这件事情告诉任何人,后因其中一名小女孩回家诉说家长报案而案发。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经DNA鉴定,从被徐某侵害的小女孩所穿秋裤裆部检验出的精斑系徐某所留。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莱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徐某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述,但DAN鉴定再加上其它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锁定这个侵犯小女孩的衣冠禽兽,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