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多,才得知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黄先生顿觉蒙羞,将前妻曾女士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损失费。前妻曾女士却称,黄先生无生育能力才同意借精生子,拒不赔偿。昨日成华区法院判决,曾女士侵犯黄先生作为合法配偶的基本权利,赔偿黄先生损失费2.8万余元。
前夫气愤
女儿不是我亲生
黄先生和曾女士相恋一年多后,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夫妻俩喜得一女。但随着女儿不断长大,黄先生和曾女士为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感情越来越淡。2008年9月,黄先生和曾女士的婚姻走到尽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其女儿由曾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需支付1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
离婚后,黄先生偶尔从邻居口中听到一些闲言碎语,说女儿并不是他亲生的。尽管已经离婚,但黄先生还是对女儿非常宠爱,经常将女儿带出去玩。今年5月,黄先生将女儿带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说我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这对一个男子汉来说,是巨大的耻辱!”黄先生声称自己身心蒙羞,为了替自己讨回公道,他将前妻曾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费4.4万余元。
前妻回应
借精生子是我们商量好的
“他没有生育能力,我们当初商量好后,才借精生子的!”曾女士不甘示弱,在法庭上翻出了陈年老账。曾女士说结婚多年后才生女儿,主要是因为黄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不过夫妻俩还是觉得,一个家庭要有个小孩才完整,便商量借精生子。
“他有错在先,凭什么要我赔?”曾女士在法庭上哭诉说,前夫明明知道女儿不是亲生的,却故意带着女儿去做亲子鉴定来索要赔偿,她觉得既冤枉又委屈。
法院判决
前妻赔偿前夫2.86万元
“曾女士赔偿黄先生2.86万元。”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曾女士称借精生子是和黄先生商量好的,但并无事实证据证明。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由于曾女士在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导致怀孕、生子,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黄先生作为合法配偶的基本权利,对其配偶身份权益及财产造成损失,因此曾女士应承担对黄先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