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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恶法助中国买春者性侵幼女
 2009年2月28日,在法院宿舍楼一个门上倒贴福字的房间里,法官杨德会先后和两名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他被指控两条罪——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这名有十余年“买春史”的资深法官几乎成功逃脱惩罚,他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激起中国社会的轩然大波。在检察院、媒体和互联网合力围堵下,二审法院改判其嫖宿幼女罪成,获刑6年。

  互联网欢呼这是一场值得庆祝的艰苦拉锯战。

  但有评论称,这场战争的背后是一个法官卑劣心灵、一个法院系统玩弄法律和中国法律存有一条客观上帮助买春者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恶法——如何保护我们的未成年女孩安全而免遭性侵害,是文明社会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却在现时中国深远沉重。

  一个庭长的荒淫日

  今年45岁的杨德会是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住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他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至今未婚,性生活主要依靠他的侄女带来的各类女生。

  侄女叫杨丽萍,家在富源县中安镇一个村庄,父母种地,闲时在县城里打工补贴家用,母亲在宾馆收洗被单,父亲则打建筑零工,而杨中学辍学后,来到县城一位亲戚的餐馆里打工。

  地处云贵接壤处的富源是一个盛产优质无烟煤的县城,贫富差距巨大,色情业炽。今年21岁的杨丽萍变成街头流莺中的一员,并逐渐向“管理者”过渡——她和一名叫李心爱的好友开始在网吧、溜冰场四处寻觅更年轻或貌美女生,然后供应给她的顾客。

  2009年2月,杨在一家溜冰场找一个叫小文(化名)的初一女生搭讪,并诱骗她去一个好地方玩,随即控制了她。27日17时许,杨丽萍将小文带到富源县宝盛酒店,一何姓男子向杨支付200元后,小文被强拖到309房间,问她愿不愿意和该男子发生性关系,小文说不愿意,杨、李两人当即甩小文耳光,称“我就不信打了你脱不掉”,小文不得不哭着脱光衣服上床。

  2月28日13时许,杨、李两人带着小文来到杨德会家,收取了200元,在卫生间里等待事毕。但小文不肯脱衣,杨要她们俩做小文的工作。

  杨、李两人走进卧室,威胁说“你是想天天做,还是想做了这次才能回家”,小文害怕,只得顺从站在一边的杨德会。

  当天正是小文14岁零21天。

  另一名受害女生叫小静(化名),念小学6年级,家住富源县城边缘的一个社区居委会。28日晚,小静打电话给认识不久的杨丽萍,杨约她去网吧玩。天色渐黑时,杨、李两人带着小静来到一家酒店,杨接了个电话,小静隐约听到是一男子要找女人玩,感觉危险,她转身就跑,但被杨、李二人当街按倒,拳打脚踢。

  在酒店里,两名男子嫌小静瘦小,让杨换人。路上,杨丽萍接到杨得会一个“订货”电话。

  “我想出门,门已被反锁。我亲眼看见杨德会给了杨丽萍200元。”小静说,她被带到杨德会宿舍后,杨丽萍接过杨得会手中的200元钱就走了。小静预感不妙,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将她拉了回来,杨说:“我出了钱,你还想走,等办了事明天再走。”

  小静后来说,杨嬉皮笑脸要脱掉她的裤子,但她死死拉着裤子。为了拖延时间,她谎称要打电话给杨丽萍,却打给哥哥,但手机关机,她又打家里电话,却发现家里电话欠费停机。

  无奈的小静只能告诉杨,她年龄小,还在念小学六年级,如果要强迫她做自己不愿做的事,她事后一定要去报警察来抓他。

  杨哼了一声,警察算什么?甩了小静两耳光,令她屈从。次日6点,杨丽萍接走小静送往学校。

  怕被学校开除,小静对这段梦魇守口如瓶。直到2009年3月,杨德会被举报,警方才找到她。

  秘密原来是被小文揭开的——她平白无故地在两天内惨遭何某和杨德会蹂躏,还被杨丽萍等人打得鼻口流血、满脸青紫,回家后躲着哭,到了第三天,才对家人说出遭遇。

  家人怒火中烧赶到法院宿舍,要杀了法官杨德会,却见杨门紧锁。警察等候许久,抓走了杨。

  奇异的无罪

  2009年9月3日,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免除杨德会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11月25日,富源县法院以杨涉嫌嫖娼为由将其开除公职。

  小文显然不愿和杨得会这一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迫于杨丽娟和杨德会的暴力威胁才屈服。富源县检察院由此指控杨丽娟和杨德会涉嫌强奸罪。

  对杨德会侵害小静的指控则颇费心思。小静的户口证明记载的是1995年9月28日出,则表明被杨侵害时还不满14岁,且遭遇暴力强迫,本应指控强奸罪,且是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强奸幼女罪,量刑10年以上甚至死刑。

  知情者透露说,检察院不得不考虑四处而来的压力和该案的政治影响。富源县法院虽然迅速和杨得会切割,但一个如狼似虎的强奸者令他们颜面尽失,如果杨的两项强奸罪成立,将令法院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公关灾难。

  检察院最后对杨侵害小静定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刑法》曾规定只要性侵犯14岁以下女性,不论什么原因,都以强奸罪论处,实施对该群体的严格保护。但1997年,立法部门单列一项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侵害开始以是否存在交易,而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有所区别。修改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有所区分可以兼顾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批评者称,嫖宿幼女罪将幼女区分为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仍按照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奸淫“卖淫幼女”则按嫖宿幼女罪处罚,后者较大降低惩罚力度,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富源县检察院认定小静是“卖淫幼女”,一并指控杨得会涉嫌嫖宿幼女罪。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接收指定管辖的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之前,杨德会的家属对两女生家属软硬兼施,试图令他们放弃对杨的刑事追究,被拒绝。

  但一场奇异的审判开始了。

  马龙县法院先固定杨丽萍是一个卖淫组织者。法官也承认杨丽萍对小文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小文和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但称“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小文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并非为了迫使被害人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采取暴力手段”,法院判定采杨丽萍不构成强迫罪,而是强迫卖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院还判定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马龙法院被批评对杨丽萍的判决“打了埋伏”——故意割裂小文和小静两案,不提及杨强迫14岁以下的小静和杨德会发生性关系,而《刑法》第358条规定,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固定杨丽萍强迫卖淫之罪后,法官杨德会得到了第一个救生圈,他只是被认定为一名普通嫖娼者。在中国的法律规定里,嫖娼只是违法,而非刑事犯罪,除党纪、政纪处分外,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是治安拘留,并处于罚金。

  杨德会由此辩解,他没有殴打小文,也不知道杨、李两人威胁强迫小文和他发生性关系,所以他没有强奸小文。

  马龙县法院称,杨德会在当时只想花钱买春,并无强奸的主观故意。而杨丽萍、李心爱、小文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杨得会在当时知晓小文被殴打”,故判定杨不构成强奸罪。

  但杨德会遇到的另一个严峻问题是小静不满14周岁,他可以逃避强奸罪却难逃嫖宿幼女罪,马龙县法院想到了找小静做骨龄鉴定,在年龄方面看看有无空间。

  骨龄鉴定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X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来推断个体年龄。但鲜为人知的是,有关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然争议很大,有人认为通过各种技术测出的骨骼误差会±2岁甚至更多。

  此外,由于孩子的骨龄发育存在提前趋势,也极大动摇“骨龄=年龄”的判定基础。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中心对300多名杭州市及周边发达县城的8至18岁青少年随机抽检,发现有近五成青少年的骨龄发育提前。

  在在司法实践中,骨龄鉴定的准确性无法和准确率在99%以上的DNA鉴定等同,它证据效力只是略高于测谎仪结果,一般不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即使要启动骨龄鉴定,也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的一个批复中称“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而具有公安户籍证明的小雯显然不在此列。

  一切都需要悄悄进行,见不得阳光,所以警察们要求小静不得告诉家人。

  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提交报告称,骨龄鉴定显示小静的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

  法官们显然怯于认定该份报告确凿无疑,但他们再次展现了惊人的“模糊大法”和玩弄法律之深厚功力——如果无法推翻户口证明,模糊户口证明也能凑合——法官称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静户口证明该证据和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静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

  法官据此认定无法证明小静当时就是未满14岁的幼女,进而认定检察院“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在如此运作之下,杨德会被判无罪。

  至于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杨德会赔偿小文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2000元;杨丽萍赔偿小文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元。而小静却至今未获得一分赔偿。

  迟到而残缺的正义

  杨德会无罪令两名女生家属惊愕,拿着判决书,他们称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

  杨丽萍的父亲、杨德会的堂兄大骂法院,他一直称他的女儿是杨德会的替罪羊,如果叔叔不开口,侄女是无论如何不敢帮助他找“小姐”,也不至于走到现在这一步。

  马龙县法院对杨得会的判决令富源县检察院大为震惊。知情者透露说,检察院认为已经对杨得会和富源县法院留有空间,马龙县法院却不给检察院任何余地,还将检察院置于危险境地——杨德会无罪则意味着对他的两项指控有误,将可能导致追究办案检察官的相关责任。

  检察官专程赶到小静家,进一步核实和固定小静年龄,提起抗诉。

  消息流向了媒体。云南《生活新报》报道法官性侵害两女生竟然无罪,然后通过互联网传播,将该案置于中国社会的视野。

  5月17日,此案二审在富源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曲靖中院作出逮捕决定,当庭将杨德会重新收监。

  5月17日凌晨,一个叫张洪峰的湖南网友在搜狐博客发表《黑幕重重:云南富源县法官强奸幼女被判无罪——最后十四小时的网络驰援》。张呼吁中国社会严密关注并监督云南依法审判,引发互联网无数共鸣。这个边陲之省的政法丑闻不绝,看守所“躲猫猫事件”、昆明的“幼女卖淫事件”已令无数网民不满。

  四面八方的指责令云南政法系统不安,有高层指令该案尽快、依法审理。

  富源县检察院提供了足以证明小静当时不满14岁的户口证明的存根等证据。5月21日,曲靖中院做出判决,认定户口簿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效力高于其他证据,而骨龄鉴定只作为参考,从而认定案发时小静不满14岁,改判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把杨德会送进监狱令互联网欢声一片。

  但有评论称,曲靖中院的正义迟到而残缺,根本就不值得赞扬。

  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曲靖中院副院长沈庆高断然否定一审法院判决中存有违法审判和司法腐败,他称一审和二审结论不一样,完全是因为审判人员对证据采信存在偏差,沈称,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有证据表明一审办案人有徇私枉法的情况。

  张在博客里呼吁追究马龙县法院一审法官们的刑事责任,他认为该些法官“舍近求远”做骨龄鉴定,而不就近调取事后二审被采信的户口证明,在年龄不明的情况下,推定受害人已满14周岁,对杨做出无罪判决,属于一种显而易见的蓄意庇护,而绝非认识偏差问题。张称,沈无权定论一审法官没有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故意,徇私枉法罪的立案、调查、取证、做出是否起诉的部门应该是人民检察院,而非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

  一条帮助性侵幼女的恶法

  二审选在富源县法院。

  杨德会家人说,杨在他们所有弟兄中长得最帅,学历最高,但因学历高,遭到排挤,工作很不顺心,后因和女友分手导致精神创伤,有精神病,法院判刑不公。但杨德会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却一直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5月17日一早,小静特意向老师请了假,来到富源县法院,看见杨得会和杨丽萍被押进法庭,她泪流满面。法庭已经被十余名着防弹衣、手持棍棒的法警和保安把守,称“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小静也无法进入法庭,倾听和她直接相关的宣判。她恢复了孩子活泼天性,趁保安不注意,她就趴在大门门缝听里面的动静,不时跑回来叽叽喳喳告诉她的父兄。

  后来,她的神色一点点黯然,“法院说我是卖淫的,我原来是只鸡”。

  “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看似公正,但对小静她们带来的是新一轮伤害”有网友在博客里写道,法院在法律上确认她们为卖淫女,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并给她们贴上卖淫标签,“这种伤害比生理上的伤害影响更大”。

  冲突的是,中国刑法典规定:14岁以下的人出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责任负责。

  司法界将这一项罪名称为“恶法”,并指责它保护的性侵害未成年女生的众多嫖客,客观上拉升了该类案件飙升。

  2010年3月全国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疾呼,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论处。

  孙称,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值得注目的是,1997年之前对14岁以下女生的性侵案很少见,但是1997年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某经营的小旅馆中卖淫,该些女生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

  14岁以下的幼女是买春场上稀有资源,标价甚高。专家们分析称,1997前,14岁以下的幼女如同碰不得的危险品,很少有人打她们的主意。但新刑法单列嫖宿幼女罪后,一些本该定为强奸罪的最后轻易淡化为嫖宿幼女——处罚轻微和暴利刺激令各个卖淫团伙不折手段尽量多吸纳幼女,并将幼女强行卷入痛苦的卖淫链条。

  事实上,中国法律界一直在为废除这条“恶法”而努力。

  200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称,现行刑法中,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除的规定,欠缺法理基础,实际效果不好,需要修改。

  2009年10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开的妇女性侵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嫖宿幼女罪”存在十多年,其后果就是嫖宿幼女现象在一些地区的不断发生和幼女群体性权利保护的日益艰难,效果很差,需要废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则试图摧毁该罪的法理基础。他称嫖宿幼女罪是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金钱交易一定是甲方和乙方,是一种交易。但作为一方的14岁以下女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出卖自己的性权利也不代表本人意志,不具备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也就合同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强调说,中国需要废除嫖宿幼女罪,重新建立铁律保护未成年少女——只要跟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什么地点,什么手段,都是犯罪的,且是强奸幼女罪。

  杨德会坚称自己只是一个性生活混乱的买春者,不认为自己犯罪,他发誓要申诉。

  杨丽萍的父亲告诉记者说,杨德会比女儿多坐一年牢,他心里平衡了,好受多了。

  无辜卷入的两个女生——小文已经离开了学校,她害怕被人指指点点。现在14岁多一点的小静把自己关在家里,一言不发,“像根木头一样发呆”,没有人知道法院宿舍的那个暗夜和法院审判的那个白天,将在她的心里烙上怎样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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