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亲子鉴定政策引猜测:防拐卖还是防超生? 据报道,根据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6月2日起,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以上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基本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亲子鉴定可以到大城市的医院做,花费大约在3、4千块钱左右。[详细] 该政策引发网友的广泛猜测,有网友认为,一年后办理出生证要求亲子鉴定,可以让买一岁以上被拐儿童的家庭无法给孩子上户口,斩断人口买卖链条,从而有效打击儿童拐卖;但同时也有网友表示,用这样的方式去反拐,属于典型的治标不治本,一来农村等偏远地区很难真正落实政策,二来买孩子的家庭也完全可以选择不给孩子上户口,逃避亲子鉴定风险。而根据现行规定,超生子女可以在人口普查时补上户口,前提是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鉴于此,有网友指出,该项规定的出台可能是为整治超生现象。上海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政策的出炉到底是为了防拐卖还是为了防超生,还有待相关部门自己的解释。 二 亲子鉴定成出生证门槛 或伤害当事人隐私 亲子鉴定在实践中,分为民事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前者说的是依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申请鉴定亲子关系,后者主要是针对刑侦领域中发生的“不经鉴定就无法做出结论”的案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会尽量减少亲子鉴定的适用,一方面是出于对当事人隐私考虑,另一方面也因为涉及伦理问题而格外谨慎,后者往往不是单纯法律可以解决的事情。然而,亲子鉴定在以往并不与出生证挂钩,只有在院外产子时才会要求先做亲子鉴定才能领到出生证。浙江省的这条新规可以说给那些采取非自然受孕的父母,或一方出轨的父母出了一道难题:新生儿可能与落户一方并无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他们的出生证明怎么办? 更重要的是,这种非亲子关系在隐私上和伦理上都属于“不能公开的秘密”。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不排斥这种“婚生子女”,也不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的依据。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与否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日益增长的态势,而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又离不开亲子鉴定这一技术手段。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基于亲子鉴定的特殊性,这些规范在适用中又稍显力不从心。
在亲自鉴定可以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上海亲子鉴定也存在诸多需要特殊考虑的情况。亲子鉴定所依赖的生物遗传 技术并非百分之百准确,存在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即使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中采用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况下,采用亲子鉴定结果也应该慎之又慎,一般不应当依据亲子鉴定结果单独定案,而仍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裁判。在亲子鉴定过程中,被鉴定的子女并非是单纯的法律上之客体,作为不能左右自己命运的弱者,其权利更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基于人身行为不得强制的一般法理,不能强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即使未成年子女允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也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其意愿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判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亲子鉴定过程中也应当得到明确的体现。
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拒绝亲子鉴定问题,而法院又不能采取拒绝裁判的态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种亲子鉴定的推定方法实在是万般无奈之举,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也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亲子关系的推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举证标准的问题。司法解释仅仅以“必要”二字来对证明标准进行描述,实有不当。《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样的判断标准也过于抽象,难以直接适用于亲子鉴定这种复杂的证据认定。采用推断的方法,又涉及到家庭的稳定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亲子关系推定的证明标准显然应当越高越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时,首先应当关注证据的全面性,人证物证数量应当保持在一定合理水平,婚外不正当性关系的确认应当慎之又慎。
对证人的可靠性判断也应当保持合理怀疑,对物证也应当采用严于一般物证的认证过程。在确实无法进行较为清晰的判断时,应当倾向于维持现存的亲子关系而不作消极否认,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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