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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的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仍广泛被法庭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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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的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仍广泛被法庭采用 |
亲权鉴定的历史与发展 人类认识遗传由来已久, 在古代中国, 人们已观察到“先天禀赋”、“其子类父” 的现象。 在公元前 449 年古罗马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中, 就已规定妇女的怀孕时间为 10 个月, 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妇女在丈夫死后第十一个月出生孩子可能是丈夫死后才怀孕的。这可能是最 早根据妊娠期限判定亲子关系的记载。 亲子鉴定还出现在文艺作品中。著名画家拉斐尔 ( 1483—1620 年) 在一幅顶棚壁画中描 绘了一例婴儿归属的审判案。两对母婴同床而眠, 其中一个婴儿因意外窒息而死。死婴的母亲 称活婴是自己的。所罗门准备将活婴用剑劈成两半, 分给两个妇人各一半。活婴的生母赶忙阻 拦, 自愿放弃权利以保自己的孩子, 所罗门据此将孩子判给了她。 近代欧洲的法医学之父、意大利著名的医学家保罗·查克其亚 ( Paulo Zacchia) 在其专著 《法医学问题》 ( 1621 年) 中强调亲子的相似性, 以相貌的相似性来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在中世纪, 欧洲国家主要根据性交能力判定亲子关系。性无能、性交不能和射精不能等理 论是欧洲早期判定亲权的根据, 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科学。如最初规定男子必须在已婚的妇 女、外科医生和神父面前证明自己具有勃起和射精的能力才能成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又如认为 阴茎弯曲、尿道狭窄就不能性交或射精, 甚至出现坏女人的“巫毒”使男子不育的说法。 1677 年医学生 Johan Ham 发现了精子, 人们认识到精子要与卵子结合才能受精, 应该说是对生殖的认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直到 20 世纪的 50 年代, 根据性交能力和生育能力判 定亲子关系仍广泛被法庭采用, 而且除了精子检查和诊断有可能导致不育和性无能的疾病较科 学外, 法医的亲子鉴定仍常是仅以个人的经验为主。 亲子鉴定在我国也古已有之, 而且非常有趣。如施以谲术, 然后观其真情, 用谲术察情判 断亲子关系。西汉时, 颍川有兄弟二人, 其妻子都已怀孕。嫂伤胎而不言, 待弟妇生男, 夺为 己有。论争三年而未决。郡守黄霸命人抱儿立于庭, 使二妇竞相取儿, 言依先取者得儿。嫂急 抱儿持之甚猛, 弟妇则恐伤儿, 情甚凄怆。霸见状, 遂斥其嫂, 将儿判归弟妇。 《疑狱集》 有载: 北魏 ( 386—534 年) 李崇为扬州刺史, “部民苟泰, 有子三岁失之。后 见于郭奉伯家。各言己子, 并有邻证, 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使谓 曰: 儿已暴死, 可出举哀。泰闻之, 悲不自胜; 奉伯嗟叹而已, 殊无痛意。遂以儿还泰”。 三国时代 ( 220—280 年) 谢承著《会稽先贤传》 中已载有滴骨验亲的最早记载: “ 陈业 之兄渡海殒命, 时同死者五六十人, 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 ‘吾闻亲者血气相 通! ’。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 应时沁入, 余皆流出。余人皆效而滴血, 苟其至亲, 皆沁入无 异。”此乃滴骨验亲法最早的实例记载, 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骸骨上, 看血是否入骨, 入 骨即认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缘关系, 不入则否。 父子间的滴骨验亲实例见于南朝 ( 420—589 年) 的记载, 孙法宗“ 以父尸不测, 入海寻 求。闻世间论是至亲, 以血沥骨, 当悉凝浸。及操刀沿海, 见枯骨则刻骨灌血。如此十余年, 臂胫无完全, 血脉枯竭, 终不能逢。”这是一个否定亲子关系的记载。 宋代的法医学家宋慈在世界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 ( 1247 年) 中也收录 了滴骨验亲法: “检滴骨验亲法, 谓如某甲是父或母, 有骸骨在, 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 何以 验之? 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 滴骸骨上, 是亲生的则血沁入骨内, 否则不入。俗云‘滴 骨验亲’, 盖谓此也。” 另一部元代王与所著的法医学著作《无冤录》( 1308 年) 中也有辨亲生血属记载: “身体 发肤, 受之父母。盖子乃父之遗体, 而生之者母也。《洗冤录》‘滴骨验亲法’, 谓如某甲称有 父母骸骨, 认是亲生男女, 试令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 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 否则不入。 每以无所取证为疑。读史: 豫章王综, 梁武帝第二子也。综母吴淑媛, 在齐东昏宫得宠。及见 幸於武帝, 七月而生综, 宫中多疑之。综年十四五, 恒梦一年少肥壮自挈其首, 如此非一。遂 密问淑媛, 语梦中形色, 颇类东昏。淑媛报之曰: ‘汝七月生儿, 安得此诸皇子。幸勿泄。’ 综日夜泫泣。於别室岁时设席, 祠齐氏七庙。又累微行至曲阿拜齐明帝陵。然犹无以自信, 闻 俗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 即为父子。综乃私发齐东昏墓, 出其骨, 沥血试之。既有徵矣, 在 西州生次男月余日, 潜杀之, 既瘗, 夜遣人发取其骨, 又试之, 验。遂信以为实。以此观之, 则《洗冤》之说有自来矣。”《无冤录》不仅最早对《洗冤集录》中的“滴骨验亲法” 进行了 考证, 而且说明了早在南朝的梁武帝时代 ( 502—557 年) 就已有滴骨验亲法。 对“滴骨验亲法”, 古人已开始认识到其不科学性。黄六鸿在康熙三十三年 ( 1694 年) 编著的《福惠全书》中即以实例指出“滴血之事, 未可尽信”。但是古人的“ 滴骨验亲法” 却给后人提供了关于亲权鉴定方面的有益借鉴。想了解更多上海亲子鉴定知识就到www.shwyd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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