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无需专家鉴定,据常识看图说话即可断定:三次“打狼事件”,击毙一狼一狗,逮捕一狗。事态可以演变的更热闹些,只要专家把那一死一活的两条狗鉴定成狼,那就轰轰烈烈、雷倒全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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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指狗为狼、错杀错抓,是在当地“恐狼”背景下发生的,若在没有野狼袭人信息传播的地方,即便有一匹不伤人野狼出现,人们将这匹狼视同一条狗,情况亦属正常。所以说,既然有野狼出没伤人,偶尔对“狼嫌犯”错打错抓,并非多大的错。
将争取某种“动物权”视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必要举措,把动物权利的获得,当作人权战线的前移与扩展,似乎一直被部分人群所重视,我也以为这样有道理、有实效。试想,那条被抓的哈士奇,若无“苦主”出面、网友喊冤,它就是一头母狼,且沉冤海底,终身为狼,永不得平反昭雪,跟人的冤狱不能纠正,就是一回事儿。
同时,将人文道理与人世间法条,完全转嫁到动物身上却不合理。杀人偿命等说法,不适用于猛兽,因为它们不是人,其本性如此,也理解不了人类对它们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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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动物”不应施加处罚。人的智力和兽类不在一个层面,“人文”和“狼文”、“狗文”没有可比性,所以我们不可以对动物以国法人伦相待。故而,枣庄警察在有人遭遇生命危险的情况,击毙野狼之举被大家所理解,而邹城市警察认为咬死一只鸡的那条狗理应被击毙,大家就不认可。
公众要求公权求真弃假,这又是一项重要诉求。警方把狗当狼打,专家接着就把狗鉴定成狼,遭遇证据踏实的有力质疑,则对记者选择“集体沉默”,对外宣布还要做DNA鉴定。这里,公众似乎感受到警方“希望那狗就是狼”的心态,从而怀疑警方出于维护既有成绩和自己面子的考虑,不惜违反常识进行自证清白的努力。显然,这问题就严重了,为什么不坦然承认那条哈士奇不是狼?对此,公众非“敏感”一下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