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李某是一个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张某相识,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儿子小李出生。新生儿的降生,加之新居需要还房贷,使家庭的花销猛增。夫妻俩经常争吵,关系也慢慢产生了变化。2010年春天,张某带着儿子,与李某分居。2010年冬天,李某从朋友处获悉其儿子小张有可能不是其亲生的。李某质问张某,张某矢口否认。2011年5月,李某、张某带着儿子委托上海某鉴定机构作DNA鉴定,结果排除李某与儿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某精神遭受很大打击,想与被告离婚,但不知可否要求给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急盼答复,谢谢!
你好!涉及婚生子非亲生,离婚可否要求赔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所生儿子经鉴定与李某无血缘关系,李某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共同抚养女儿3年多,张某的过错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