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判决依据是:事后交通部安全委员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于2008年9月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等措施,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南桂机035”船应负全部责任。
正是这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到底是船撞桥梁,还是桥倒塌压沉了船?是船的撞击力太大,还是桥梁本身的安全隐患太大,一触就倒?撞上了、触到了,这必须要有证据。就像石桂德的亲人所说,最简单一点,船要是撞上桥,肯定有痕迹,你给我看一下嘛!为什么不把船头打捞起来?都没有查清楚桥梁是怎么断的。
我们的法律,应该对我们的公民持“无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实行的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已经打捞出来的船体上,没有发现船撞桥的痕迹,而最有可能有撞痕的船头,却至今依然没有打捞出来!那么,九江大桥船撞桥墩的举证何在?
九江大桥发生坍塌,完全可能是由于原来深入河床河泥并“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原始档案资料和相关数据,23、24、25号墩几根桩均达到嵌入岩层2米的设计要求”的桥墩由于河床河泥的被冲刷,而成为固端仅有2米的悬臂梁,在涌浪冲击下发生晃动的幅度大大增加,而桥板搭接于桥墩的搭接长度不足,就有可能在桥墩晃动下发生下塌并拉动桥墩下塌。
九江大桥发生坍塌,直接原因是“南桂机035”船只因偏离航道驶向非航道的九江大桥桥墩,导致大桥三个桥墩倒塌。但认定“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就必须要拿出撞桥的物证。判决认定:无碰撞痕迹不代表船没有撞桥。这就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拖了四五年时间,就是为了找证据,但为什么不把船头打捞起来?”这里就有一个谁应该负责把船头打捞起来的问题。把这个船头打捞起来,是要花一笔巨款的!但谁应该出这笔钱,谁应该去打捞,就关系着“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法律原则。显然,应该是做出“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这一主张的“交通部安全委员会成立的事故调查组”。
事实未清,举证未达到认罪的条件,就是依“推测”来认定并判决,这是极其有害的司法不公!广州的市民,因为丢失了出生证居然要自己花钱去做亲子鉴定;南京的彭宇案,就是要将“无罪”的举证推给了被主张撞了人的彭宇。
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它导致的后果就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无罪”找到证据。
我们希望,还是依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船撞桥的一方把船头打捞出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