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黄某因被告卢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尽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遂诉请离婚。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被告本来一直对原告照顾有加,之所以现在嫌弃原告,不负家庭责任,是因为4年来一直由被告辛苦赚钱、父母倾心带养的儿子并非他的亲生儿子,导致他的身心受到巨大创伤,被告现在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订婚彩礼36000余元、为抚养非亲生儿子所付出的各项费用70000余元、原告怀孕期间营养费17000余元,另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为证明儿子并非他亲生的主张,被告提供了一份请熟人帮忙做的亲子鉴定的鉴定结论书。
原告否认该鉴定结论书的真实性,被告遂提出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法官休庭做调解工作时,原告承认儿子并非被告所亲生,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补偿被告各项费用75000元,领取调解书时先支付35000元,余款40000元在2011年农历年前一次性付清,原告亲属对余款进行了担保。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