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捡来身份证作“生父”
被告、原告双方1998年认识后坠入爱河,虽然当时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还是在1999年开始同居,2004年原告非婚生育男孩王某某,2008年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被告2007年1月以后再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原告遂把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双方孩子王某某抚养费。
被告每个月平均工资3100元,年底分红9600元,名下还有村民自建房一栋共计七层,每层建筑面积一百多平方米,每月租金2万多元。原、被告庭审中均确认小孩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登记的是案外人王某。被告庭审中还确认,是其捡到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证后将王某登记为小孩的父亲的。200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书内明确小孩王某某为原被告双方亲生骨肉。
逃避鉴定法官推定生父
庭审中,被告主动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在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后,被告却不肯配合。法院向被告所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亲子鉴定通知书但未能成功投递,向被告预留移动电话短信通知亲子鉴定事宜,也未能得到被告的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名之时对于小孩是否原、被告亲生子女应有基本的判断。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如认为不存在亲子关系,仍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澄清事实,但被告在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未能主动进行鉴定,且在法院通知后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审理本案的罗湖法院民一庭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推定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判令原、被告的非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自200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5万元,之后的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标准支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