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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并非亲身上诉至法庭判其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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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女儿并非亲身上诉至法庭判其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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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女儿并非亲身,上诉至法庭,法院判其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悉这是浙江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首例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
应华勇与徐海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月6日在仙居县步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徐海萍生下女儿应娟娟。2011年6月14日应华勇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应娟娟由应华勇抚养,由徐海萍支付抚养费。
据应华勇讲,他曾经发现徐海萍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吵架的时候,徐海萍还说女儿不是自己生的,为此应华勇当时就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徐海萍没有同意。
2011年6月16日,在没有经过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华勇的亲戚委托了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6月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排除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
这一结论让应华勇很受打击,应华勇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应娟娟将近5年,徐海萍不仅在精神上对应华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在经济上也对应华勇造成了损失。为此,应华勇于2011年7月5日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娟娟由徐海萍抚养,由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0元、鉴定费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徐海萍负担。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徐海萍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应华勇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徐海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事实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应华勇提出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故应华勇没有抚养应娟娟的法定义务。因此应华勇请求应娟娟的监护人即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正当,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应娟娟的年龄、生活环境、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应华勇与徐海萍共同抚养等事实,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酌情确定为20000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与应华勇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给应华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应华勇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1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酌情确定为10000元。此外应华勇为亲子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也应由徐海萍承担。
9月5日,浙江仙居法院审结了此案,因妻子徐海萍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根据丈夫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应华勇与徐海萍离婚,徐海萍返还给应华勇为应娟娟垫付的抚养费20000元,应娟娟随徐海萍共同生活,徐海萍赔偿给应华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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