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亲子鉴定易影响家庭稳定 今年960例中仅200例非亲生 医生用DNA测序仪进行亲子鉴定。近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文简称“新司法解释”)涉及亲子鉴定,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亲子关系,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房本上没有我的名字,房子就不算我的吗?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怎么个算法?……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明确了此前很多模糊不清的婚姻关系中的房产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似乎没有哪部法律像这部引起这么多的街头巷议。据了解,昆明目前虽然暂时没有婚姻法新解释的判例,但已有一些准备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几类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官和律师。
当离婚撞上新规
3年前,潘女士与丈夫相识并结婚。因无力支付高额的房款,两人在准备购买新房时,只好求助于双方的父母。随后,潘女士的父亲为她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并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做担保,为夫妻俩申办了购房贷款。3年来,购房贷款每月从潘女士丈夫的工资中扣除。随后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因丈夫远在外地上班,潘女士便把自己和父亲的名字共同署在房产证上。因感情不和,半个月前,潘女士提出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遇到了麻烦。因为此前婚姻法在婚内财产分割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而作为一家之主,潘女士的丈夫不仅对丈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房产共有人一事有质疑,而且也搞不明白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婚后究竟归谁?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两人只好决定打官司离婚。
“这套房子我究竟能不能与女儿一起成为房产共有人?婚前我和我女儿出资购买的房子婚后该归谁?”潘女士离婚,作为父亲的潘某担心房产的分割问题,有可能因为本月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而出现不同的结果,于是他向律师咨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王伟华律师称,8月1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案中,既然此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潘女士的名字,就视为潘先生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解”为离婚案提供依据
据了解,2008年至2010年3年内,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为128.6万件、134.1万件和137.4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昆明的离婚案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也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五华法院北门法庭庭长武子捷说,北门法庭审理的离婚案占了所有民事案件的40%,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缺乏详细的适用标准,所以各地法院在共同财产认定等方面认定不一,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将为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依据。
王伟华律师认为:婚姻法新解虽然共有19条,但可以划分为两个重点,一是重点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据;二是对过去规定得不太明确的亲子鉴定、损害赔偿等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她说:“当前财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从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对财产的保护规定。”
之前所订协议还有效吗?
夫妻俩私订离婚协议,并约定房子归谁,存款平分……在生活中,这种现象经常发生。然而这个协议是否有效,也是争论的焦点。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私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对此,王伟华律师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签订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按协议约定达成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亦未生效,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际分割。
律师建议婚前“先小人后君子”
婚姻法新解释开始实施,被称为房子、孩子、票子“全面出击”的司法解释中,尤以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部分条款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二),即“使得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财产也仅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条款引发各方热议,网友戏称让《婚姻法》就此变成“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新离婚法”。由于中国家庭中,历来有男方出房、女方随嫁的传统,因此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无疑是“让老公变房东”、“为想离婚的出轨男人扫清最后的障碍”。更有女网友毫不客气地斥为“偏向大男人,逼死弱女子”的“强权法”,婚姻法新解的出台会不会有失“公正”?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王伟华律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在离婚时一方要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补偿既含被补偿者所付的款额,同时也包括房屋所产生的增值。从这个层面上讲,该司法解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保护的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立法本意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但现实生活中,如何防止女方吃亏的问题,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不妨“先小人后君子”,在结婚登记前,女方可与男方一起出资付房子的首付款,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写明双方的名字,相当于合伙购房,共同所有。当然,女方也可把自己所出资购买的汽车、电器等嫁妆算入购房成本并签订婚前协议,将财产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日后婚姻一旦出现了问题,因协议在先,自身的权益也不会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