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其中出现了片面解读、误读现象,许多人从中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认为男性从婚姻中获利多,女性很受伤。8月17日,记者请曾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修改的市中院民五庭法官徐奎浩、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曲天明做权威回应。
质疑1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有些网友感慨“老公变房东”、“富二代嫁不得”。
专家说法
婚前约定好是保护女性权益
曲天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实际上都是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并且基本都是按此次的司法解释审判的,这次只是将以往审判实践中的“传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来。
如果当事双方在婚前对房子产权问题进行约定,女性也拥有一部分房产,这就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保护,离婚时女方就不会净身出户。此外,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是同样对待的,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也没份。
另外,我个人认为这一规定真正的用意是保护父母财产,是对出资方的保护,对物权的保护。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一旦小两口离婚时,将房产分出去一部分,这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徐奎浩: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这才是最大亮点。
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质疑2
当新解释出台后,不少法律人士支招,一定要在婚前签好约定,特别是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就有人在考虑:“男方家出钱买的房,我只加了名字,以后就可以分到一半房产”。
专家说法
房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比例
徐奎浩: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会考虑各家购房时出资比例。因此,并不都是采取平分的方式。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另外,还会考虑到女方是否有经济困难,如果离婚后生活特别困难,会考虑让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者将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使用权或产权判归女方。
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避免财产分割有太大偏差,我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控制上下浮动差。
质疑3
房子、票子,当婚姻开始被这些物质所左右,特别是在婚姻法中对这些进行明确规定,这让不少视爱情至上的纯情少男少女们感到失望:难道婚姻只剩下金钱?
专家说法
对净化择偶观有促进作用
曲天明:如果双方感情好,不至于走到离婚这一步,去分割财产。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对净化择偶观有促进作用,可以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堵塞掉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避免“宁愿在宝马车里哭”的择偶观出现。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
质疑4
第十七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错误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认为是在保护婚外情,男方有了“小三”,与老婆离婚时不需要支付赔偿。
专家说法
一方出轨,需要赔偿对方
徐奎浩:这是误读了第十七条,按当前男性出轨率比较高的现实来看,认为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实际上,第十七条的开头有个限定,就是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各打一大板,也就不需要赔偿。如果只是一方有过错,是可以获得赔偿。
质疑5
婚姻法新解释规定,拒做亲子鉴定算默认。网友认为:“如果孩子确为亲生,男方提出质疑,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会认定孩子不是婚生子女,这不是逼着去做亲子鉴定吗?”
专家说法
男方无证据不必做亲子鉴定
徐奎浩:当时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时,我们法院就曾对这一规定提出异议。在以往的案件中,考虑到对孩子的伤害,如女性拒做,则不会强制要求去做亲子鉴定。后来,这一条仍保留了,但要求男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非亲生,否则可不做亲子鉴定。男方想拿到证据,这并非易事;真有证据,这件事可能已经真相大白。这条规定也是在保护男性的权益。
在以往的案例中,确实有些男性被戴了“绿帽子”,还辛苦养着别人的孩子,因为女方拒做亲子鉴定,往往男方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一